作者简介
王泽鉴,1938年出生于台北,毕业于 台湾 人学 法律 系,获得过慕尼黑大学 法学 士。曾担任 德国 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,并在 英国 剑桥大学、伦敦大学政 经学 院、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 工作 。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。专攻民法,主要著作有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》(1-8册)、《民法 思维 :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》、《民法概要》、《民法总则》、《债法原理》、《不当得利》、《侵权行为》、《民法物权》等。内容简介
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(第1册)(最新版)》内容简介: 现代 社会 生活 复杂, 交易 频繁,事必躬亲,殆不可能,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常须他人辅助从事一定的工作,尤其自现代 企业 兴起以后,雇用他人从事企业活动,更属必要。然而,于此即产生了一个问题:若受雇人于执行职务之际,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时,应由何人负担赔偿责任?纯从理论言,损害的发生,既系基于受雇人的行为,则被害人只能对受雇人请求赔偿。但受雇人资力通常较为薄弱,向其请求,恐将有名无实。再者,雇用人因雇用他人扩张其活动,其责任范围亦应随之而扩大。基此理由,现代国家莫不规定雇用人就其受雇人,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,应负赔偿责任。
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,应负赔偿责任,固为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 趋势 ,但关于雇用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,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殊不一致。就“民法”第188条规定与他国及地区立法例比较观察,其内容亦诸多不同之处,可谓别具风格。然异同何在,现行法的特色如何,立法政策是否妥当?实值注意。雇用人侵权责任,无论就理论与实务而言,在现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义。本文拟借比较法上之分析,讨论诸此问题,并阐释“现行法”在解释适用上的疑义及困难,再以此为基础,说明在修改民法时,在立法政策上所应采取的原则。
王泽鉴,1938年出生于台北,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,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。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,并在英国剑桥大学、伦敦大学政经学院、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。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。专攻民法,主要著作有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》(1-8册)、《民法思维: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》、《民法概要》、《民法总则》、《债法原理》、《不当得利》、《侵权行为》、《民法物权》等。
下载地址
【新用户手机夸克APP转存可以获得1TB免费空间】
夸克网盘「电影」精选合集:https://pan.quark.cn/s/0755e002f4b6
夸克网盘「纪录片」精选合集:https://pan.quark.cn/s/8c76cd47e8be
夸克网盘「短剧」精选合集:https://pan.quark.cn/s/0f27fae4301e
夸克网盘「音乐」精选合集:https://pan.quark.cn/s/c999e39a7f49
夸克网盘「教程」精选合集:https://pan.quark.cn/s/27984fcacdad
夸克网盘「书籍」精选合集:https://pan.quark.cn/s/2532536273dd
评论列表
发表评论